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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杰、卢松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19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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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191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杰、卢松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康杰;卢松芳;梁仲文;梁志恩;梁焕寅;梁杰龙;梁木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9148号之一原告:康杰原告:卢松芳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柘宁、吴天玉被告:梁仲文被告:梁志恩被告:梁焕寅被告:梁杰龙被告:梁木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杰、卢松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4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文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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