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书魁、索文贵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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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2630号案件名称
崔书魁、索文贵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书魁;索文贵;郭兰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2630号原告:崔书魁,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刚,石家庄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索文贵,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英(系索文贵妻子),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第三人:郭兰利,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正定县。原告崔书魁与被告索文贵、第三人郭兰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崔书魁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崔书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书魁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崔书魁负担。审判员 郝宏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哲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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