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元、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3民初2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108号案件名称
王本元、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本元;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3民初2108号原告:王本元,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乔家河居委会四十二组。法定代表人:赵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本元诉被告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本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诚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本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华诚建材公司向王本元支付欠款166000元,并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华诚建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5月期间,王本元多次给华诚建材公司供应页碳。2018年6月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王本元供应华诚建材公司页碳货款总计166000元。华诚建材公司提出以自产红砖抵偿货款,王本元同意后,该公司于当日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付款人王本元,红砖52万块,金额166000元,注明抵页碳款。之后,王本元多次要求交付红砖,华诚建材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华诚建材公司现变卖公司资产,停止了红砖生产,客观上已不能通过交付红砖抵偿债务。特依法起诉。华诚建材公司未予答辩。王本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华诚建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王本元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已当庭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王本元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华诚建材公司拖欠王本元页碳货款,双方达成以该公司自产红砖抵偿货款协议后,华诚建材公司未履行协议。目前,华诚建材公司已停止生产红砖,抵偿协议已实际履行不能,该公司理应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王本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8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王本元货款166000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任贻秋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潘新兰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6971号 下一篇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德宝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