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新富康针车行、湖南众智衣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3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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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394号之二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新富康针车行、湖南众智衣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新富康针车行;湖南众智衣链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富康针车行,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负责人:李金娥,女,侗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众智衣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茶陵县深港服装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保诚,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新富康针车行与被执行人湖南众智衣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但现该机械设备已被案外人租用,暂不宜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1328元,执行到位12968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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