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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华与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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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622号
  • 案件名称

    魏春华与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春华;卫星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2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春华,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魏春华之夫),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魏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春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被上诉人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春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卫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卫星在诉讼中已将空调室外机及管线的安装位置进行了改变,目前对我的物权未造成实质妨害,这一事实认定是片面和错误的。我在本次事件中是完全被动和无过错的,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在依法维护自己权利及共有产权管理职责时,却得到了败诉的结果。1.卫星安装的管线未在临近室外机位置入户在户内走线,为了一己私利,为保护其屋内整洁和美观,违规在楼宇外墙长距离拉设管线,不仅违反了物业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还影响了楼宇外观的美观性;不仅对我的窗户有部分遮挡,同时也损害了我对楼宇共有产权部分拥有的权益。卫星安装的空调管线大面积暴露在外,还存在长期日晒雨淋外皮破损后漏电的潜在风险,其空调有部分管线与我金属窗框直接接触,一但漏电会导致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一审法院没有对此安全隐患加以考虑。2.卫星现在的管线对我的窗户仍有遮挡,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对我的物权未造成实质妨害。从我在一审中补充提交的卫星更改空调室外机位置后其拉设的管线照片可以看出,管线仍对我的南窗有遮挡现象,并未做到完全看不到管线的程度。卫星拉设的管线位于三楼和四楼中间靠下的位置,有部分管线下垂,对我的南窗有遮挡,却对卫星的窗户没有任何遮挡。卫星为了自己的私利,故意将空调管线靠下安装,在确保不对自家窗户有任何遮挡的情况下,以遮挡楼下邻居窗户,侵害楼下住户利益的方式安装空调管线。对这种行为,一审法院不但不加以纠正,反而将这种行为用判决的形式加以合法化,无视卫星的管线对我房屋安全性和景观的影响。我认为卫星的空调管线是完全有条件从其屋内走线,其从屋外走线也仅是为了卫星自己房屋的美观。3.涉及到楼宇外观部分,我理应享有共有产权,并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对卫星以极不美观和影响安全的方式长距离拉设空调管线的行为,当然享有要求卫星排除妨害的共同管理权。二、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渠道向物业反映,后又向法院起诉,但却得到一审的不公判决。一审判决对小区物业管理起到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小区物业和其他居民都非常关注此案的审理结果。此次一审判决,已造成物业和居委会的困惑,势必对今后的小区管理和类似纠纷处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卫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魏春华的上诉请求。小区内拉管线的住户是比较多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空调外机必须装在室外,管线不可避免,而且这么多年都是安全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尽管物业想整改,但是物业并没有执法权,如果要整改也应该是政府责令整改。魏春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卫星拆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3号楼2门308号房屋楼宇外墙上的空调管线;2.本案诉讼费由卫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春华、卫星系邻居关系,魏春华系北京市东城区X3号楼2门308号的产权人,卫星系北京市东城区X3号楼2门508号的产权人(该楼未设4楼)。2016年左右卫星曾在魏春华家房屋南窗对面的墙上安装了一台空调室外机,且室外机连接的管线斜拉至卫星家,对魏春华家南窗造成一定的遮挡。针对上述情况,魏春华曾向物业公司反映。2021年2月25日北京北方丹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第二分公司出具《关于X3号楼2门508号业主私自安装空调室外机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曾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该外墙按规定不能悬挂空调室外机,有外墙墙砖剥落等安全隐患及对大楼整体外立面产生不美观等影响,508室业主未经该公司批准及与308业主协商,系私自强行安装;该空调室外机正对308业主南窗玻璃,间距很近,会对308业主南窗临近室内温度造成升高影响,且室外机管线对308业主南窗造成遮挡;该公司曾多次与508业主联系协调,但该业主至今仍拒绝移机。本案诉讼中,卫星自认于2021年3月左右将上述空调室外机移机至5楼,并将管线固定在魏春华家南窗上方的楼体位置。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卫星曾私自在魏春华家南窗外安装空调室外机且露天斜拉管线,对魏春华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其在诉讼中已将上述空调室外机及管线的安装位置进行了改变,目前对魏春华的物权未造成实质妨害,故魏春华主张卫星拆除上述空调室外机管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需指出的是,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故依据卫星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的物权构成妨害进行处理,但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影响相关部门对卫星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魏春华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中,卫星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魏春华认为卫星确实将管线位置更改了,但并非完全对其窗户没有遮挡,还是有部分遮挡,且一审判决没有对管线设置的安全性作出认定。由于魏春华自认卫星确是将管线位置进行更改,故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正确,本院对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卫星提交魏春华家空调外机放在平台上的照片,称应该将空调外机支撑起来,如果不支撑会造成漏水,魏春华家室外机安装比其拉的管线更不美观,且魏春华把空调外机放在了公共区域,魏春华也没有考虑到安全、美观的问题。魏春华认为不能认定该照片拍摄的是其空调外机,不清楚照片怎么拍的。本院认为本案并不涉及魏春华家空调室外机安装是否妥当的问题,该证据并非本案证据。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魏春华认为卫星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及拉出的管线对其造成一定妨害,一审诉讼中卫星已经将室外机及管线的位置做出调整,现魏春华认为卫星调整后的空调管线仍对其南窗造成一定遮挡,但通过魏春华提交的从室外平视视角拍摄的现场照片看,卫星安装的空调管线位于魏春华家南窗的上方,现无明显证据证明卫星安装的室外空调管线对魏春华造成妨害,故对魏春华主张卫星拆除上述空调室外机管线的请求,本院实难支持。关于管线是否安全的问题,现魏春华并无证据证实已安装的空调管线存在安全问题,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应指出,卫星有义务定期对空调管线安全问题进行检查。二审庭审中卫星同意待合适的机会尝试上调空调管线的位置。另,如卫星安装位置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影响相关部门对卫星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且楼宇外观涉及小区公共部分管理,本案判决亦不影响相关单位对此进行的处理。综上所述,魏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魏春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荧书记员  韩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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