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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盛世、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大连宏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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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50号
  • 案件名称

    孙盛世、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大连宏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盛世;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大连宏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孙盛世,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大连宏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不朽街97号。法定代表人:刘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盛世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辽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15517.9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岛经济区××海花园××单元××、××、××房屋、××单元××、××、××房屋、××单元××、××房屋、××单元××号房屋、3号1单元4层1号十处房屋及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怡海花园2号-库1号、库4号、库9号、库12号、库16号、库17号、库23号七处车库。拍卖后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作出(2021)辽0281执恢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及车库作价2470797.6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孙盛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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