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龙、大刘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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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149号案件名称
张海龙、大刘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海龙;大刘柱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149号原告:张海龙,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大刘柱,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海龙诉被告大刘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以自行解决(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刘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385元,合计741元,由被告大刘柱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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