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红军、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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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494号案件名称
祖红军、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祖红军;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494号申请执行人:祖红军,男性,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RDT96J。法定代表人任广坤。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祖红军与被执行人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祖红军6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祖红军与被执行人亳州市香蕉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有6025元未受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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