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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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493号案件名称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493号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锡亮,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胜,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干事,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45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一处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书。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铭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45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海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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