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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顺碧与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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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506号
  • 案件名称

    余顺碧与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余顺碧;丰都县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506号 原告:余顺碧,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052L。法定代表人:蔡云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该单位员工,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顺碧与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原告余顺碧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顺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顺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收5.00元,由余顺碧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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