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顺碧与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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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506号案件名称
余顺碧与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余顺碧;丰都县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506号 原告:余顺碧,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052L。法定代表人:蔡云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该单位员工,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顺碧与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原告余顺碧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顺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顺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收5.00元,由余顺碧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邹沧燊书 记 员 杨亚敏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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