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张治红,李德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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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张治红,李德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张治红;李德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4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肖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冶红,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德美,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张冶红、李德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文小华书 记 员 余佳睿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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