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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忠文、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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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2931号
  • 案件名称

    邹忠文、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邹忠文;刘志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2931号原告:邹忠文,,汉族,古榆信用社职工,户籍地昌图县。被告:刘志武,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文与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邹忠文负担。审 判 长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苑立阳人民陪审员  夏井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董向松书 记 员  王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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