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忠文、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2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2931号案件名称
邹忠文、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忠文;刘志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2931号原告:邹忠文,,汉族,古榆信用社职工,户籍地昌图县。被告:刘志武,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忠文与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邹忠文负担。审 判 长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苑立阳人民陪审员 夏井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董向松书 记 员 王二治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亮、霍大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5执恢497号 下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郁文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