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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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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589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常某某;翟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行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执行人一:张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二:杜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三:贾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四: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彰武县解放大街104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执行人五:贾某某,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六:常某某,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三、四、五、六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系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翟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彰武县税务局职工,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翟某、贾某某、常某某、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天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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