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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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589号案件名称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常某某;翟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行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执行人一:张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二:杜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三:贾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四: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彰武县解放大街104号。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被执行人五:贾某某,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六:常某某,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三、四、五、六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系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翟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彰武县税务局职工,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翟某、贾某某、常某某、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天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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