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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达、张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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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513号
  • 案件名称

    王洪达、张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洪达;张泽栋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达,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晓,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栋,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达因与被上诉人张泽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洪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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