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线军、倪根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484号案件名称
邓线军、倪根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邓线军;倪根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邓线军,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根为,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请执行人汪旭龙,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线军、倪根为与被执行人汪旭龙合伙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为发放款项,已发放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04执恢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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