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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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343号案件名称
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343号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第三人: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许某,该业主委会主任。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并有第三人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吉08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对判决不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吉08民终714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松岩审判员 刘伟光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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