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伟、廖亮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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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0号案件名称
刘红伟、廖亮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红伟;廖亮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伟,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廖亮亮,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与被执行人廖亮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85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与被执行人廖亮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0号,执行依据为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苏仲裁字第0850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于延亮审 判 员 王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汤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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