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永俊、郑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8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869号
  • 案件名称

    周永俊、郑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永俊;郑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执行人:郑杰,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俊与被执行人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杰于2021年9月20日给付周永俊劳务费3000元,余款14000元由郑杰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