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俊、郑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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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869号案件名称
周永俊、郑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永俊;郑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周永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执行人:郑杰,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俊与被执行人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杰于2021年9月20日给付周永俊劳务费3000元,余款14000元由郑杰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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