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连迪、王龙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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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487号案件名称
胡连迪、王龙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连迪;王龙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胡连迪,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被执行人:王龙升,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迪(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龙升(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俊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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