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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连迪、王龙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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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487号
  • 案件名称

    胡连迪、王龙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连迪;王龙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胡连迪,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铜鼓县。被执行人:王龙升,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迪(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龙升(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4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俊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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