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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红、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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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49号
  • 案件名称

    王绍红、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绍红;冯春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49号原告:王绍红,男,汉族,群众,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冯春桂,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址禹城市。原告王绍红与被告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被告方冯春桂已经写了还款保证书,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春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红撤回对被告冯春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红承担。审 判 员  丁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政书 记 员  徐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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