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红、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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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49号案件名称
王绍红、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绍红;冯春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49号原告:王绍红,男,汉族,群众,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冯春桂,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址禹城市。原告王绍红与被告冯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被告方冯春桂已经写了还款保证书,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春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红撤回对被告冯春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红承担。审 判 员 丁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政书 记 员 徐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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