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游松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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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游松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游松青;游松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负责人:戴乐民,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游松青,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游松长,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游松青偿还给执行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66077.06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 年8 月10 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118.94 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游松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2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游松青名下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泉市工业小区岩下畈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不动产性质系划拨土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游松长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三江街道东莱路圣明公寓1-2幢19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经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游松青名下有2011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游松长名下有2010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福田牌汽车一辆和2012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通家福牌汽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游松长名下有龙泉市某专业合作社20%的股权、龙泉市XXX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龙泉市XXX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被执行人游松青名下有龙泉市XXX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以上公司已停止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游松青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游松长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因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6077.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7.5元、执行申请费892.94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游松青、游松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 书记员 邱慧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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