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原告:吴金跃,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西路**。被告: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富豪宾馆内。法定代表人:叶华晴,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香豪凯旋广农场**法定代表人:石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金跃与被告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金跃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万军、张继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36号 下一篇 刘永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422民初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