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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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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1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毕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0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30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0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码:5130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246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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