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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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16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毕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0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30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0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码:5130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246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毕某某,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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