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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菲、郑贵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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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64号
  • 案件名称

    程鹏菲、郑贵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程鹏菲;郑贵林;喜德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64号移送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程鹏菲,男,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郑贵林,男,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程鹏菲、郑贵林罚金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鹏菲、郑贵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程鹏菲、郑贵林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郑贵林名下有存款1119.16元,我院已裁定扣划并完成支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程鹏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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