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75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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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752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刘某;王某;段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7521号之二原告:刘某1,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2,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3,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4,女,1962年6月2号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第三人:段某,男,1929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诉被告刘某4,王某、段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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