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80号案件名称
姚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某;邹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0号原告:姚某,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 被告:邹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 姚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姚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姚某负担。 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矫爱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素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28108号 下一篇 丁军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