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希、许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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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38号案件名称
李双希、许正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双希;许正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 0117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许正文,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被执行人:李双希,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正文与被执行人李双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诺2021年12月底偿还完毕所有案款,申请人同意该方案,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文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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