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马俊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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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9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马俊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马俊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俊锋,男,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与马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马俊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21)黑0903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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