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保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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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保118号案件名称
黄源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源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保118号黄源浩:你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湘1127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曾国旺()持有的6万元的蓝山县所城合包岭电站股权。通过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安全检测信息中心查询,蓝山县所城合包岭电站申请者为阮贤振且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因此,无法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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