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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萍与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4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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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4653号
  • 案件名称

    王桂萍与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桂萍;王延涛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4653号原告:王桂萍,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刚(王桂萍之子),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王延涛,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新,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萍与被告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桂萍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桂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延涛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高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祥云书 记 员  董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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