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萍与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9民初4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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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4653号案件名称
王桂萍与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桂萍;王延涛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9民初4653号原告:王桂萍,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刚(王桂萍之子),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王延涛,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新,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萍与被告王延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桂萍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桂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延涛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高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祥云书 记 员 董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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