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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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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56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会,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贤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承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琦,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合,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均同意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5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5元,减半收取6077.5元,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永信开创(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5元,减半收取6077.5元,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子枫书 记 员  曹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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