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魏安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257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人民政府、魏安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人民政府;魏安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65号。负责人:郭伟,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阳,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员。被执行人:魏安明,男,59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魏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集贤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521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派瑟芬(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982号 下一篇 王新良、黄嫦娥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