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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初1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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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72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宗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初11726号     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82947N。法定代表人:何超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宗云,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菊、吴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5.4元、路灯费26.4元,共计531.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但从2019年11月1日起持续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黎宗云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黎宗云系案涉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66.49㎡,系住宅还房。2019年10月13日,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社区居委会(甲方)签订《紫香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原告为紫香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2、……(1)水、电据实分摊,每月抄表时告知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并每月公布分摊情况,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商品房物业费0.5元/㎡/月,电梯从3楼开始0.3元/㎡/月,合计0.8元/㎡/月;住宅还房物业费0.40元/㎡/月,电梯从3楼开始0.3元/㎡/月,合计0.7元/㎡/月(未开通电梯的暂不计)。……4、业主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第八章合同期限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三个月,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合同期未满,经甲方(业主)共同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本合同自动续签。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入住案涉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期间为案涉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黎宗云的房屋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26.6元(0.4 元/㎡/月×66.49 ㎡),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05.4元(26.6 元/月×19 月)。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邮寄《律师催收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由于紫香庭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即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社区居委会与原告签订《紫香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对原告和紫香庭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和紫香庭小区业主均应依该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从2019年10月14日合同签订后进入紫香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依约应当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5.4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路灯费26.4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5.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黎宗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石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雷  璐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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