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明、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1执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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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1执2263号案件名称
刘月明、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月明;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明,女,199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209号公园里小区1幢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王振金,该公司法人。刘月明与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州融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证券开户信息、工商等均无可执行财产。房产部门无登记,车管部门无登记。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执行过程中到达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址搜查,该公司由本院执行的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现有资产仅足以履行部分案款,公司负责人承诺会继续经营还款。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徐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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