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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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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169号
  • 案件名称

    张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xx;王xx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xx,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30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部分存款已划拨并发放;发现被执行人王xx分别在邱县桃寨种植专业合作社、邱县xx家电经销处、邱县顺畅家庭农场、邱县卫强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股权,本院已冻结;发现被执行人王xx名下有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2021年9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王xx存款1089.86元,其中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1039.8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张xx发放,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3960.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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