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刘台子乡龙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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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45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刘台子乡龙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刘台子乡龙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门亮;门颖;赵子强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1400701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城市刘台子乡龙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刘台子乡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709323446。法定代表人:赵子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721530575。法定代表人:门颖,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门亮,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门颖,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赵子强,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住兴城市。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市刘台子乡龙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门亮、门颖、赵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辽1481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施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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