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陈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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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120号案件名称
王磊、陈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磊;陈国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120号原告:王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委托代理人:何秋华,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国玉,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于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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