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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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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胡汉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恺闻,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润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丽书记员  程昳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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