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项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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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8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项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项晔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何晔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程,男。被告:项晔,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项晔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已缴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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