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平、刘渊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3民初24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426号案件名称
王平平、刘渊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平平;刘渊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3民初2426号原告:王平平,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刘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王平平诉被告刘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平、被告刘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8日,两人在吉林市龙潭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被告)名下私产住房归女方(原告)所有(房地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2019年5月20号,原、被告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更名过户时,被告反悔拒绝配合,时至今日,被告推诿履行不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更名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将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房产证号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02181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配合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房屋价值约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房子不能给原告,因为现在有两个孩子,抚养费原告不给,所以不能给房子。根据原告告诉和被告答辩,本庭归纳焦点问题为原告要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配合过户更名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围绕焦点问题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渊已经离婚;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刘渊已经离婚;4、吉林市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子在刘渊的名下;5、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复印件一份(5页),证明该房屋系王平平前夫薛东辉姐姐薛力购买的;6、吉林市房权证龙字S000272687号复印件两份,证明薛东辉的房产过户到王平平名下;7、吉林市房权证龙字S00030167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房产从王平平名下过户到刘渊名下。被告刘渊针对焦点问题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被告对原告提出的7份证据均无异议,并且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王平平与前夫离婚时,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住宅一处的所有权,并取得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30167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被告刘渊名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被告刘渊)名下住房归女方(原告王平平)所有,房地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02181号,房屋建筑面积34.1平方米。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该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02181号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应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将该房屋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庭审中提出因原告未给付子女抚养费所以自己不能将房屋更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被告刘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02181号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小区90栋3单元5层62号的、建筑面积34.1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平平所有;二、被告刘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原告王平平办理上列第一项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刘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月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国强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246号 下一篇 廖大金与旬阳县宏顺铅锌矿,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