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嵇彩霞、李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30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3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嵇彩霞、李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嵇彩霞;李成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嵇彩霞被执行人:李成明申请执行人嵇彩霞与被执行人李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明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李成明名下位于江苏省金湖县金建和园27号楼601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成明名下位于金湖县金建和园27号楼6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