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军、卢立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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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61号案件名称
刘淑军、卢立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淑军;卢立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军,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卢立勋,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淑军与被执行人卢立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9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及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2022年8月1日前履行15000元,2023年8月1日前履行15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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