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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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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43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某;孔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43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永靖县陈井镇陈家沟小学教师,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孔某,男,汉族,永靖县盐锅峡镇卫生院职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与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孔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孔某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还清,但被告孔某至今未偿还借款。        被告孔某未作答辩。        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孔某虽未质证,但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孔某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2020年6月3日,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借款人:孔某,2020年6月3日”的借条一份。借款30000元被告孔某至今未向原告陈某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借条佐证,依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孔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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