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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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陈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某;孔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243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永靖县陈井镇陈家沟小学教师,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孔某,男,汉族,永靖县盐锅峡镇卫生院职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与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孔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孔某于2020年6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还清,但被告孔某至今未偿还借款。 被告孔某未作答辩。 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孔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孔某虽未质证,但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孔某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2020年6月3日,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借款人:孔某,2020年6月3日”的借条一份。借款30000元被告孔某至今未向原告陈某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孔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有原告陈某提供的借条佐证,依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陈某主张被告孔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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