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跟、王建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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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40号案件名称
代跟、王建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代跟;王建红;喜德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40号移送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代跟,男,四川省峨眉市人。被执行人:王建红,男,四川省峨眉市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代跟、王建红罚金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代跟、王建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代跟、王建红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代跟名下有存款6192.02元,被执行人王建红名下有存款5455.99元,我院已裁定扣划并完成支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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