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胡辉斌、周格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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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64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胡辉斌、周格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胡辉斌;周格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被执行人:胡辉斌。被执行人:周格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1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辉斌、周格云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955798.2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阿军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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