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伟、肖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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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735号案件名称
查文伟、肖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查文伟;肖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735号原告:查文伟,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翱,景德镇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强,男,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与陶阳路交汇处恒大御景5栋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992606614。负责人:余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亮,该公司员工。原告查文伟诉被告肖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3日,原告查文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查文伟负担。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倩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735号原告:查文伟,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翱,景德镇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强,男,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与陶阳路交汇处恒大御景5栋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992606614。负责人:余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亮,该公司员工。原告查文伟诉被告肖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3日,原告查文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查文伟负担。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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