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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艳、吴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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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98号
  • 案件名称

    张晓艳、吴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晓艳;吴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98号原告:张晓艳,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吴疆,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安市。原告张晓艳与被告吴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晓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艳以被告吴疆将欠款已经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借贷纠纷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艳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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