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艳、吴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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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98号案件名称
张晓艳、吴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晓艳;吴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98号原告:张晓艳,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吴疆,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宁安市。原告张晓艳与被告吴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晓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艳以被告吴疆将欠款已经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借贷纠纷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艳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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