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陈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03民初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陈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陈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民初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开放街105号。负责人:李爱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兆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部门经理。被告:陈权,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与被告陈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