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伏广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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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07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伏广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伏广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9006061H,住所地海州区苍梧路**。法定代表人:许颖晖。被执行人:伏广春,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伏广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惠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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