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波、范齐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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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482号案件名称
宋海波、范齐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海波;范齐林;戴国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波,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代理人:何雪金,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齐林,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戴国良,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宋海波与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1026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海波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向申请执行人宋海波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9000元。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承担本案执行费228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8月17日对其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信息、工商等情况,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进行传统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戴国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宋海波进行终本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宋海波提供被执行人范齐林、戴国良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9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黄方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敏刚书 记 员 陈旭东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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